当事人:王××
经查,你在桃园社区关口居民小组(小地名:海巴箐)施工中超范围开垦林地,存在毁林开荒(现植被恢复),已涉嫌毁坏林地行为,损坏林地面积0.0291公顷(0.4365亩、291.15平方米)。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附件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出陈述申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元/㎡一倍的罚款,即291.15㎡×4元/㎡×1倍=1164.6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楚雄东瓜分理处(户名:楚雄市财政局,缴款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东瓜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