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38/2025-00031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5-12-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东瓜街道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东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行罚决〔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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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东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行罚决〔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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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姚×

经查,你在永兴水河一组集体林地豹子箐建盖养殖场、堆放渣土,未办理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破坏了林地原貌,造成林地用途改变,占用使用林地总面积1219.6平方米。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附件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出陈述申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期限2025年5月31日前异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9608.8元×1倍=9608.8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楚雄东瓜分理处(户名:楚雄市财政局,缴款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东瓜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