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目录 >> 部门公开 >> 楚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政策问答 >> 正文
号: cxs035-/2023-0913004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9-13
发布机构: 楚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称: 哪些情况的中国公民符合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号:

哪些情况的中国公民符合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发表时间:
字体:[    ]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