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社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社在履行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社组织人事科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发布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公开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全市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四)社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五)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六)本社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社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第九条 依据本制度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媒体发布信息;
(三)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
(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操作程序
第十条 各科室拟文人员在拟稿时,在办文单上必须做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选择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供组织人事科,由组织人事科通过网络统一对外公布。
五、监督
第十一条 本社政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社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本社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本市作出的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本市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