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新办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室。 2.电话咨询:0878-6087518。;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监督投诉方式 | 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复明眼科医院斜对面)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政编码:675000;邮件投诉:cxsggzyjyzx@163.com;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室。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
基本编码 | 000117012000 | 实施编码 | 11532301MB1118908U400011701200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权限范围 | 县级区域内关于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办理审核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6项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办理用户等级:三级
(三)受理条件:1因建设需要或者设施毁损失去使用功能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要求 |
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书面申请;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2 | 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封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印章) | 原件 | 必要 | 样表附后 | 样表附后(附件1) |
3 | 防止环境污染方案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4 | 拟拆除设施的现状图)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5 | 拟新建设施的设计图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6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7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8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情况说明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申请办理 | ||
受理 | 无特别说明 |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5 | 通过书面审查后,对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对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不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改正内容。并将审查报告书面告知申请人。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3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根据申请人需求,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 ||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七、收费信息:无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附件: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场所审批表
申请时间: 编 号:
申请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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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地址 | 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号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 | ||||||||
拟关闭、闲置、拆除 设施名称 | 原设施占地面积(㎡) | ||||||||
原设施地址 | 原设施建筑面积(㎡) | ||||||||
关闭、闲置、拆除后 地址(附图) | |||||||||
关闭、闲置、拆除设施占地面积(㎡) | 关闭、闲置、拆除设施建筑面积(㎡) | ||||||||
关闭、闲置、拆除绿化面积(㎡) | 关闭、闲置、拆除时间 | 年 月 日 | |||||||
关闭、闲置、拆除 交付时间 | 年 月 日 | ||||||||
环保部门意见 | 城管部门意见 | 行政审批局 意 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签名: 年 月 日 | 签名: 年 月 日 | |||||||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印制
附件: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
补正材料
发证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