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室。 2.电话咨询:0878-6087518。;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监督投诉方式 | 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复明眼科医院斜对面)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政编码:675000;邮件投诉:cxsggzyjyzx@163.com;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室。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
基本编码 | 000117026000 | 实施编码 | 11532301MB1118908U400011702600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权限范围 | 县级区域内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设定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令)第107项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2001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18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办理用户等级:三级
(三)受理条件:1.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3.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确实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要求 |
1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表 | 原件 | 必要 | 样表附后 | 样表附后(附件1) |
3 | 因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需砍伐、迁移、修剪的绿化苗木清单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4 | 与树木、绿地产权单位签订的绿化补偿协议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5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相关部门批文及规划部门盖章的总平面图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6 | 绿地占补平衡方案或异地建绿方案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7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说明书及规划设计图(标注绿地位置)现状照片(彩打)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8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申请办理 | ||
受理 | 无特别说明 |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5 | 通过书面审查后,对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对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不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改正内容。并将审查报告书面告知申请人。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3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根据申请人需求,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 ||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七、收费信息:无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附件: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地 点 | ||||||
申报用地情况(㎡): | ||||||
原绿化面积 | 长: | 宽: | 面积: | |||
拟更改绿化规划后的绿化面积 | 长: | 宽: | 面积: | |||
申请理由 |
| |||||
产权部门意见 | ||||||
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意见 | ||||||
住建部门审查意见 (未移交) | ||||||
城管部门审查意见 | ||||||
市行政审批局意见 | ||||||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印制
附件: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