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室。 2.电话咨询:0878-6087518。;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监督投诉方式 | 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复明眼科医院斜对面)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政编码:675000;邮件投诉:cxsggzyjyzx@163.com;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室。 2.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
基本编码 | 530114008W0203 | 实施编码 | 11532301MB1118908U4530114008W0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权限范围 | 县(市、区)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许可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第一项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试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三、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二)办理用户等级:三级
(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不少于3万的开办资金;
3.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具备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等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合法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要求 |
1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外资)从事职业中介申请表 | 原件 | 必要 | 样表附后 | 样表附后(附件1)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 | 公司章程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4 | 固定场所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经营场所产权证及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 |
5 | 设施和设备清单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清单内容应包括具备的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文件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和价值等 |
6 | 管理制度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7 | 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材料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具备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等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 |
8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必要 | 样表附后 | 样表附后(附件2)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申请办理 | ||
受理 | 无特别说明 |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5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初审,需现场核查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初审意见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确定审查结果。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3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根据申请人需求,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 ||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审批结果 | 后附样本(附件4) |
序号 | 2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 | 后附样本(附件3) |
七、收费信息:无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九、流程图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拟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范围 | |||||||||||||
工商营业执照批准的 经营范围 | |||||||||||||
机构类型 | 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业务联系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专职工作人员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业技能等级 |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业技能等级 |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业技能等级 |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
主 要 办 公 设 施 |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附件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审批告知承诺书
本申请人就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章程及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及开办资金,办公及服务场所产权合法。
五、有合法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愿意接受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核验及监督管理,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七、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不实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八、上述承诺是本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签字(负责人):
承诺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四)《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五)《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社系统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和在自贸试验区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固定服务场所、必要的办公设施;
3.明确法定代表人,有3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五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告知。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
3.承诺。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4.审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当面告知理由。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询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五、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行业监管部门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许可证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信息黑名单管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3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市行审 准决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 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 。
收件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年 月 日(签章)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4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