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办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室。 2.电话咨询:0878-6087518。;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监督投诉方式 | 1.现场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 2.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编码:675000,;电子邮箱:cxsggzyjyzx@163.com。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室。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
基本编码 | 530114004W0001 | 实施编码 | 11532301MB1118908U4530114004W0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权限范围 |
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的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14第3号,2014年10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和办理年度核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22号)第一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年度核验等相关事项,原由省级办理的下放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二)办理用户等级:三级
(三)受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要求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必要 | 样表附后 | 样表附后(附件1) |
2 |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 | 公司章程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4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必要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 |
5 | 经营场所产权证及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6 | 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清单内容应包括具备的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文件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和价值等。 |
7 |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劳派遣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
8 |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⑴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⑵工作地点;⑶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⑷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⑸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⑺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⑻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⑼经济补偿等费用;⑽劳务派遣协议期限;⑾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⑿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申请办理 | ||
受理 | 无特别说明 |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5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初审,需现场核查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初审意见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确定审查结果。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3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所出具的相关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应于作出决定当日电话先行告知申请单位联系人,再及时直接送达、邮寄或由申请单位自行领取。 | ||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 | 后附样本(附件3) |
序号 | 2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 | 后附样本(附件2) |
七、收费信息:无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有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序号 | 1 |
关联材料名称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劳务派遣公司验资或者财务审计 |
中介服务机构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验资机构 |
收费性质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定价依据 | 无特别说明 |
九、流程图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申请类别 | □ 新办申请 □ 延续申请 □ 变更申请 □ 注销申请 | ||||||||
申请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 |||||||||
企业类型 | 注册资本 | ||||||||
成立日期 | 工商登记日期 | ||||||||
住 所 | |||||||||
劳务派遣经营区域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业务联系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申请变更事项 (变更时填写,若没有变更填写“无”)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经 营 场 所 情 况 | |||||||||
办公用房 | □自有 □租用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 ||||||||
主要设备服务设施 | □电脑 □办公桌(椅) □复印机 □打印机 □传真机 □文件柜及其它服务设备设施 (可附纸填写) | ||||||||
工 作 人 员 情 况 (可附纸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学历 | 专业 | 职务 | ||||
填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填表日期 | ||||||||
附件2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市行审 准决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 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 。
收件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年 月 日(签章)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3
证书样本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