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室。 2.电话咨询:0878-6087518。;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监督投诉方式 | 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复明眼科医院斜对面)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政编码:675000;邮件投诉:cxsggzyjyzx@163.com;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室。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
基本编码 | 530114007W00 | 实施编码 | 11532301MB1118908U4530114007W0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权限范围 | 县(市、区)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行政许可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序号2(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项目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备注: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审批权限为辖区内所有企业。
(四)《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22号)第一项 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原由省级审批办理的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下放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
三、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二)办理用户等级:三级
(三)受理条件:
1、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③.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
④.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职工。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要求 |
1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含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
2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 原件 | 必要 | 样表附后 | 样表附后(附件1) |
3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名册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包括职工姓名、申请岗位、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时间、申请岗位人员本人签字意见 |
4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或管理制度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包括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方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相关管理制度 |
5 |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6 | 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申请办理 | ||
受理 | 1 |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3 | 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岗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1 | 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定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根据申请人需求,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 ||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通知书》 |
审批结果 | 无 |
序号 | 2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 | 后附样本(附件2) |
七、收费信息:无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九、流程图

附件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性质 | ||||||||
单位地址 | 职工总数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能 | 申请工时 | 申请理由 | 人数 | |||||
执行时间:两年 | |||||||||
企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工会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本申请表需一式二份,和企业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同提交。
申请岗位必须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
“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年为综合工时”。
企业未组建工会,“工会意见”栏则由属于申请岗位的10名以上职工写明意见及签名,少于10人的需全部签名。
附件2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市行审 准决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 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 。
收件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年 月 日(签章)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