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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6-00487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9-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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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楚雄市行政审批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0878-6087518;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咨询部门名称: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社会事务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邮政编码:675000;电子邮箱:cxsggzyjyzx@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复明眼科医院斜对面)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政编码:675000;cxsggzyjyzx@163.com;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基本编码

00011100300013

实施编码

11532301MB1118908U40001110030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权限范围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通办范围

全市

数量限制

是否有审批结果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二)办理用户等级:三级

(三)受理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6、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7、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示例下载/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空表下载(附件2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批复

必要

申请人自备


3

注销公告

必要

申请人自备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必要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5

理事会会议纪要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空表下载(附件3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五、办理流程


环节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的有关要求:除法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县民政局部门登记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管理。

受理

无特别说明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10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经办人初审后,提交负责人审查集体研究后决定。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3

完成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发给准予变更登记的文件,并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送达

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


六、审批结果

序号

1

审批结果名称

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批复

审批结果

后附样本(附件1)




七、收费信息:无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前置审批

年检年审

资质资格证书



中介服务


序号

1

关联材料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中介服务机构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中介服务机构

法定验资机构

收费性质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定价依据

无特别说明

















九、流程图














附件1



关于同意XXXXXXXXXX注销登记的批复



XXX复〔   XXXX  〕XXXX  



XXXXX

   你单位报送的   XXXXX   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意注销登记。请接此批复后在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妥善处理好有关事宜,今后不得再以XXXXXXXX  的名义开展活动。



                  XXXXXX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


统一代码


原登记证号


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注销时间


注销原因


履行内部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意见

审    核

批    准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


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工作单位

在清算组织职务






























清算结论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


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   月   日


注销税务登记、银行账户记录:

年   月   日


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附件3


单位名称:

会议名称:             次理事会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址:  

应到人数:   人

实到人数:  人

参会人数比例:  

记录员:

会议内容:





会议结果:




参会理事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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