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0878-6087518;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咨询部门名称: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社会事务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邮政编码:675000;电子邮箱:cxsggzyjyzx@163.com; | ||
监督投诉方式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复明眼科医院斜对面)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政编码:675000;cxsggzyjyzx@163.com;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
基本编码 | 00011100300012 | 实施编码 | 11532301MB1118908U400011100300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权限范围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二)办理用户等级:三级
(三)受理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6)有必要的场所; (7)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3) |
2 | 云南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 原件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4) |
3 | 举办单位、举办人及团队的基本情况介绍 | 原件及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4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5)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6)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7)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8)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9) |
10 | 章程草案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10) |
11 | 不动产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12 | 非营利法人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原件 | 必要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 |
13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11) |
14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12) |
15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13) |
16 | 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14) |
17 | 非营利性事先告知书、捐赠承诺书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附件15、16) |
18 | 医疗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19 |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的有关要求:除法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县民政局部门登记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管理。 | ||
受理 | 无特别说明 |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7 |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省民政厅实施。实地核查将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经办人初审和实地核查后,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后决定。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6 | 完成集体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准予登记的文件,并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 ||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审批结果 | 后附样本(附件1) |
序号 | 2 |
审批结果名称 | 《成立登记批复》 |
审批结果 | 后附样本(附件2) |
七、收费信息: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有 | 无 | 无 | 无 | 无 |
九、中介服务
序号 | 1 |
关联材料名称 | 非营利法人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非营利法人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中介服务机构设定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验资机构 |
收费性质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定价依据 | 无特别说明 |
流程图

附件1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