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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6-00484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9-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号: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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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0878-6087518;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咨询部门名称: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社会事务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邮政编码:675000;电子邮箱:cxsggzyjyzx@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复明眼科医院斜对面)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政编码:675000;cxsggzyjyzx@163.com;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基本编码

000113003000

实施编码

11532301MB1118908U40001130030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权限范围

负责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行政审批

通办范围

全市

数量限制

是否有审批结果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四)《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三、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二)办理用户等级:三级

(三)受理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示例下载/要求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复印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包括内部岗位管理、业务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内部会计控制、业务档案管理、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书等

3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样表附后(附件1)

4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样表附后(附件2)

5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样表附后(附件3)


五、办理流程


环节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或窗口申请,提交办事申请材料。

受理

无特别说明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1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办人意见进行核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核查内容包括: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进行核查;2.核查办理和查验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对经办人员根据查验结果提出的办理意见进行审核;4.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核查后,确定结论:1.经核查,符合办理条件;2.经核查,不符合办理条件。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1


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并决定。审核要求:1.对核查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2.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3.审核受理、查验、核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分管领导不同意的,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1.同意办理;2.不同意办理。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送达

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根据申请人需求,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六、审批结果


序号

1

审批结果名称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结果

后附样本(附件4)



七、收费信息: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前置审批

年检年审

资质资格证书















九、流程图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本申请机构就申请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本申请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附件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