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楚雄市(高新区除外)行政区域内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
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五、受理地点
办理地点: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7号窗口 。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延续 | 注销 | 补证 |
1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2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4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材料,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5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6 |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7 | 申请书 | √ |
注: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时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申请人提出的核定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审批流程
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7号窗口 ;
(2)网络提交: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sq.ccm.gov.cn)—> 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网上提交时间:全天(24小时)。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与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申请人提出的核定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业务的办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公示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市行政审批局。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7号窗口;
2.网络咨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sq.ccm.gov.cn);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16进行咨询。
(二)咨询回复
网上回复、通过窗口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7号窗口;
电话查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16进行咨询。
网络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sq.ccm.gov.cn)
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领取方式:直接领取。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
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信函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切换区域和部门→楚雄市→办事服务→《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事指南或在办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二、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