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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6-00437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8-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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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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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普通程序)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2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合伙企业关闭、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原件

1份



4

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原件/复印件

1份



5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1份


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7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 1、6 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原件/复印件

1份



8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 1、6 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原件/复印件

1份



9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原件

1份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1.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 日。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 20 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原件

1份



3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1.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合伙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合伙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 20 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合伙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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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电话咨询:0878-6087517。

网络咨询: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087517。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电话投诉:0878-6087512。

网络投诉: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附件

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出注销(申请)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