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3 | 全体合伙人、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 2 ’”。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4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 |
5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