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
2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以及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3 | 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1)变更企业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2)变更主要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合伙人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变更:提交载明合伙人住所信息的《全体合伙人信息》[《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 4 ”及“表 4(附) ”]。 (5)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书,以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提交新任委派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派书。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6)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或委派代表更改姓名: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①非自然人更改名称,其证照号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 ②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③外国投资者更改名称或姓名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具体④自然人更改国籍的,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 (7)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 4 ”及“表 4(附)”]。 (8)合伙人退伙:提交载明退伙事由的变更决定书,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 4 ”及“表 4(附)”]。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新合伙人入伙: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 [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 申请书》“表 4 ”及“表 4(附)”]。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信息[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 7 ”及“表 7(附) ”]。 (10)因继承取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入伙: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其中: 由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
4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5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6 | 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7 | 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1)合伙协议备案,合伙期限备案: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以及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2)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 4 ”及“表 4(附) ”]。 (3)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信息[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 7 ”及“表 7(附)”];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被授权人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信息[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 7 ”及“表 7(附) ”]。 |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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