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符合《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公布)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材料
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解散的相关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中注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说明公司已满足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条件。 (2)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其中: 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提交载明人民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文书。 | |
3 | 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1)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3)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报告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签署确认。 | |
4 | 清算组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 日)。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组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5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
6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8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 20 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3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4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5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收件
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查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0878-6087517。
网络咨询: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yn.gov.cn/portal/)。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XXX。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电话投诉:0878-6087512。
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