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符合《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公布)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公司章程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
3 |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本节规范“注 2 ”)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其他类型法人或组织,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6)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定居相关证件,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 |
4 |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 |
5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6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0.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收件
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查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窗口咨询: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0878-6087517。
网络咨询: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XXX。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电话投诉:0878-6087512。
网络投诉: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