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 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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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3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
4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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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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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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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自备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经营期限、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中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导致认缴的出资数额变更的,还需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7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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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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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受理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收件
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查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申请人可到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0878-6087517。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087517。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电话投诉:0878-6087512。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变更登记(备案)办事流程图
附件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l 适用于申请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备案) l 设立登记:请填写表 1、表 3 至表 10 l 变更登记(备案):请填写表 2,并根据具体事项填写表 3 至表 10 中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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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公司设立信息 |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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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进行名称自主申报 |
公司住所 | 市(地区/盟/自治州) 乡(民族乡/镇/街道)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村(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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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
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
经营期限 | 年 / □长期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
| 请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营业执照 申领方式 | □申领纸质营业执照 其中:副本 个 电子营业执照自动生成,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