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目录 >> 部门公开 >>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业务指南 >> 正文
号: cxs032/2026-00431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8-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号: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表时间:
字体:[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登记许可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

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许可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普通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原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复印件




2

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原件

1份





□复印件




3

债权人公告(公告期60 日)。投资人自行清算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当发布债权人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原件

1份





■复印件




4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复印件




5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6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 1、5 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原件

1份





R复印件




7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文件。


原件

1份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注 :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简易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原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复印件




2

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 20 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原件

1份





□复印件




3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 20 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

49


申 请 材 料 所 需 相 关 文 书 、 表 单 可 在 办 理 窗 口 领 取 或 链 接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窗口咨询: 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0878-6087517

网络咨询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087517。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信函举报: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网络投诉: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办事流程示意

提出注销(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


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决定


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材料需

要补正

申请材料审查结果


不予受理


补正后材料符合要求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

材料核实




准予注销

驳回登记



发放《登记通知书》

发放《不予登记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许流程示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