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登记许可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许可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普通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原件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 |
□复印件 | |||||
2 | 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1份 | ||
□复印件 | |||||
3 | 债权人公告(公告期60 日)。投资人自行清算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当发布债权人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原件 | 1份 | ||
■复印件 | |||||
4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
复印件 | |||||
5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
6 |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 1、5 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原件 | 1份 | ||
R复印件 | |||||
7 |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注 :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简易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原件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 |
□复印件 | |||||
2 | 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 20 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
□复印件 | |||||
3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 20 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