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发许可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
复印件 | |||||
2 | 投资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 1份 | ||
■复印件 | |||||
3 | 住所相关文件 | □原件 | 1份 | 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 | |
■复印件 | |||||
4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原件 | 1份 | ||
■复印件 |
注 : 申 请 材 料 所 需 相 关 文 书 、 表 单 可 在 办 理 窗 口 领 取 或 链 接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0.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地址: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窗口咨询: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 0878-6087517
网络咨询: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087517。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信函举报: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
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网络投诉: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