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备案)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不予许可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
□复印件 | |||||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 ◆ 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变更投资人: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 1份 | 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 | ||
■复印件 | |||||
◆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投资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变更后居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投资人签署。 | ||
■复印件 | |||||
◆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原件 | 1份 | |||
■复印件 | |||||
◆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
3 |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 | |
□复印件 | |||||
4.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 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5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 |
注 : 申 请 材 料 所 需 相 关 文 书 、 表 单 可 在 办 理 窗 口 领 取 或 链 接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地址: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行政审批局155-162号窗口。
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行政审批局155-162号窗口。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许可服务
(一)咨询
窗口咨询: 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行政审批局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 0878-6087517
网络咨询: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X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087517。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信函举报: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局督查科;
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网络投诉: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