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目录 >> 部门公开 >>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业务指南 >> 正文
号: cxs032/2026-00428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8-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号: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表时间:
字体:[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  非公司企业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的。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普通程序注销)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

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原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2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判解散该企业法人的文书,或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3

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经清算组、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原件


1份



4

清税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6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本规范第 1、5 项材料;(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7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本规范第 1、5 项材料;(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8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简易程序注销)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

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原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2

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 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原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3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注:1、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 20 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申 请 材 料 所 需 相 关 文 书 、 表 单 可 在 办 理 窗 口 领 取 或 链 接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http://ynzwfw.yn.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0878-6087517;0878-6087573.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087517:0878-608757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电话投诉:0878-6087512。

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l 适用于采用普通程序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l 请填写表 1 至表4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表 1——注销原因(请根据企业类型勾选一项)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为: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为:                          

□ 股东决定、股东会、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是否为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进行的合并   □是  □否□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公司企业法人

□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撤销。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表2——公示及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本表各项目,请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


解散事由公示情况(仅公司填写)


□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公告日期: □□□□/□□/□□




清算组公告情况

□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日期: □□□□/□□/□□

□属于无需公告的情形[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无需清算的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公告情况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


□通过报纸公告 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分支机构注销情况



□ 已注销完毕    /         □ 无分支机构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 未涉及海关事务



55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表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信息

人员姓名:                                      

代表或接受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人员为(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

□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  □登记联络员

□清算组负责人或成员/清算人 /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或成员

□登记注册代理人 *登记注册代理人需填写表3(附)

该人员在办理此次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申请中的权限为

1. □有权 □无权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有权 □无权 修改经营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

3. □有权 □无权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有权 □无权 领取有关文书

承诺及签名

本人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本人已尽核实和查验义务,并对最终提交办理登记的信息和材料进行确认。

此次注销登记申请中,本人承诺未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未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未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未作出误导性或者欺骗性陈述,不存在恶意申请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

本人已知晓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自经营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注册业务;对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人员将被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员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56

说明:登记注册代理人指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本表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表3(附)——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

姓  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 □其他            

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人员身份

□该人员以个人名义代理登记事务





□该人员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名义代理登记事务

代理机构信息(包含个体工商户)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移动电话:



57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表4——申请人合法性承诺

1.本人确认对此次注销登记所提交各项信息知情且同意,委托本申请书 “表3”所列人员代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2.本次注销登记提交的各项材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完整。本人对全部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存在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已获得所涉人员(组织)的同意,所有人员(组织)的签名(盖章)行为均由其本人(组织)完成。

4.本人签名字迹潦草或难以辨认、盖章模糊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本人将按登记机关要求重新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签名:  [ ]

日期:  □□□□/□□/□□(年/月/日)

说明

l 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公司、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或清算人签名;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名。


l 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l 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 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名。


58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l 适用于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l 请填写表 1 至表4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表 1——注销原因(请根据企业类型勾选一项)


□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为:                            

└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为:                            

□ 股东决定、股东会、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非公司企业法人

□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2——公示及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公示情况

□ 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并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告日期: □□□□/□□/□□(年/月/日)

分支机构注销情况

□ 已注销完毕    /         □ 无分支机构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 未涉及海关事务



59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表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信息

人员姓名:                                      

代表或接受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人员为(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

□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  □登记联络员

□登记注册代理人 *登记注册代理人需填写表3(附)

该人员在办理此次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申请中的权限为

1. □有权 □无权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有权 □无权 修改经营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

3. □有权 □无权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有权 □无权 领取有关文书

承诺及签名

本人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本人已尽核实和查验义务,并对最终提交办理登记的信息和材料进行确认。

此次注销登记申请中,本人承诺未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未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未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未作出误导性或者欺骗性陈述,不存在恶意申请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

本人已知晓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自经营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注册业务;对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人员将被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员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60

说明:

登记注册代理人指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本表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表3(附)——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

姓  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 □其他            

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人员身份

□该人员以个人名义代理登记事务





□该人员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名义代理登记事务

代理机构信息(包含个体工商户)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移动电话:



6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表4——申请人合法性承诺

1.本人确认对此次注销登记所提交各项信息知情且同意,委托本申请书 “表3”所列人员代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2.本次注销登记提交的各项材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完整。本人对全部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存在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已获得所涉人员(组织)的同意,所有人员(组织)的签名(盖章)行为均由其本人(组织)完成。

4.本人签名字迹潦草或难以辨认、盖章模糊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本人将按登记机关要求重新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签名:  [ ]

日期:  □□□□/□□/□□(年/月/日)

说明:1、申请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名,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名。

2、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股东(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对内容承诺不实的,将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