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 非公司企业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的。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普通程序注销)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 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原件 | 1份 | 申 请 人 自 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
2 |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判解散该企业法人的文书,或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
3 | 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经清算组、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1份 | ||
4 | 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
5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
6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本规范第 1、5 项材料;(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
7 |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本规范第 1、5 项材料;(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
8 |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
9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简易程序注销)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 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原件 | 1份 | 申 请 人 自 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
2 | 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 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
3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注:1、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 20 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申 请 材 料 所 需 相 关 文 书 、 表 单 可 在 办 理 窗 口 领 取 或 链 接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http://ynzwfw.yn.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0878-6087517;0878-6087573.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087517:0878-608757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电话投诉:0878-6087512。
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