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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6-00427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8-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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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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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

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2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原件

□复印件

1份


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3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复印件

1份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原件


1份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财产的相关文件,以及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6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原件




法定代表人能够就任职情况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7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注: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http://ynzwfw.yn.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0878-6087517;0878-6087573。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087517;0878-608757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电话投诉:0878-6087512。

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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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办事流程图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l 适用于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备案)

l 设立登记:请填写表 1、表 3 至表 7

l 变更登记(备案):请填写表 2,并根据具体事项填写表 3 至表 7 中相关表格


表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信息


 



□已进行名称自主申报




 

市(地区/盟/自治州)

乡(民族乡/镇/街道)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村(路/社区)                      


企业类型


经营期限

/ □长期

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出资人(主管部门)主体资格证照类型


主体资格

证照号码


认缴           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请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营业执照

申领方式

□申领纸质营业执照  其中:副本    

电子营业执照自动生成,由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下载使用



56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表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变更登记(备案)事项

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备案事项包括:章程(含修正案)、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变更登记(备案)信息                             [只填写与本次变更登记(备案)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备案)内容

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62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表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信息

人员姓名:                                      

代表或接受委托的有效期限: □□□□ □□ □□日至 □□□□ □□ □□

该人员为(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

□法定代表人 /  □登记联络员 /  □登记注册代理人 *登记注册代理人需填写表3(附)

该人员在办理此次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申请中的权限为

1. □有权 □无权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有权 □无权 修改经营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

3. □有权 □无权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有权 □无权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承诺及签名

本人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本人已尽核实和查验义务,并对最终提交办理登记(备 )的信息和材料进行确认。

此次登记(备案) 申请中,本人承诺未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 印章、签名,未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未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未作出误导性或者欺骗性陈述,不存在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申请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

本人已知晓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自经营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注册业务;对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人员将被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员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63


说明

登记注册代理人指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本表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表3(附)——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 □其他            

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人员身份

□该人员以个人名义代理登记事务





□该人员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名义代理登记事务

代理机构信息(包含个体工商户)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移动电话:



64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4——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国别(地区)


电子邮箱

(选填)



65


说明


l 设立登记: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

l 变更登记:填写新任法定代表人信息。



5——登记联络员和财务负责人基本信息

登记联络员(必填)

 


电子邮箱


登记联络员——人员2(选填)

 


电子邮箱


登记联络员——人员3(选填)

 


电子邮箱


上述人员中,代表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为

 

(必填,仅填写一人)

财务负责人

 


电子邮箱




说明

l 登记联络员有关要求参照《公司登记(备案) 申请书》 “表 6 ”说明。

l 财务负责人信息仅设立登记时采集。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本表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4(附)——法定代表人详细信息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本表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5(附)——登记联络员和财务负责人详细信息

登记联络员(必填)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登记联络员——人员2(选填)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登记联络员——人员3(选填)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财务负责人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66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6——承诺及同意书

本人确认对此次登记(备案) 申请信息或个人任职情况知情且同意,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证件、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本人如在登记中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 印章、签名等,或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文件或信息时作出误导性或欺骗性陈述,或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承诺未被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等,未被限制办理登记注册业务。

姓名

职务

签名

签名日期





















说明    由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财务负责人填写。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表7——申请人合法性承诺

1.本人(包括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确认对此次登记(备案)所提交各项信息知情且同意,委托本申请书 “表 3”所列人员代为办理登记(备案)业务。

2.本次登记(备案)提交的各项材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完整。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对全部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存在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已获得所涉人员(组织)的同意,所有人员(组织)的签名(盖章)行为均由其本人(组织)完成。

4.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5.在确保相关经营活动已符合关于消防、城市规划、环境、房屋建筑安全等管理要求之前,不在经营场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6.本人签名字迹潦草或难以辨认、盖章模糊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本人将按登记机关要求重新签名或盖章。

设立登记, 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变更登记(备案),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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