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 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 请 人 自 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
2 |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 |
3 |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
4 | 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份 |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财产的相关文件,以及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5 |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
6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 ■原件 | 法定代表人能够就任职情况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 ||
7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 | |
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 请 人 自 备 |
注: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http://ynzwfw.yn.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0878-6087517;0878-6087573。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087517;0878-608757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电话投诉:0878-6087512。
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