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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6-00426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8-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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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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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8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

要求

材料

来源

其他要求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原件


1份



3

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决定划转的,提交划转文件)。(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因出资人(主管部门)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其证照号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以及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4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6

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注: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http://ynzwfw.yn.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楚雄市(除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55—162号窗口

电话咨询:电话咨询:0878-6087517;0878-6087573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087517:0878-608757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电话投诉:0878-6087512。

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楚雄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非公司法人变更登记(备案)办事流程图



8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l 适用于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备案)

l 设立登记:请填写表 1、表 3 至表 7

l 变更登记(备案):请填写表 2,并根据具体事项填写表 3 至表 7 中相关表格


表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信息


 



□已进行名称自主申报




 

市(地区/盟/自治州)

乡(民族乡/镇/街道)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村(路/社区)                      


企业类型


经营期限

年 / □长期

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出资人(主管部门)主体资格证照类型


主体资格

证照号码


认缴           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请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营业执照

申领方式

□申领纸质营业执照  其中:副本    

电子营业执照自动生成,由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下载使用



8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表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变更登记(备案)事项

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备案事项包括:章程(含修正案)、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变更登记(备案)信息                             [只填写与本次变更登记(备案)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备案)内容

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9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表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信息

人员姓名:                                      

代表或接受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日至 □□□□□□□□

该人员为(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

□法定代表人 /  □登记联络员 /  □登记注册代理人 *登记注册代理人需填写表3(附)

该人员在办理此次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申请中的权限为

1. □有权 □无权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有权 □无权 修改经营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

3. □有权 □无权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有权 □无权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承诺及签名

本人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本人已尽核实和查验义务,并对最终提交办理登记(备案 )的信息和材料进行确认。

此次登记(备案) 申请中,本人承诺未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 印章、签名,未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未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未作出误导性或者欺骗性陈述,不存在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申请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

本人已知晓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自经营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注册业务;对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人员将被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员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10

说明

登记注册代理人指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本表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表3(附)——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

姓  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 □其他            

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人员身份

□该人员以个人名义代理登记事务





□该人员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名义代理登记事务

代理机构信息(包含个体工商户)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移动电话:



1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表 4——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姓  名


国别(地区)


电子邮箱

(选填)



12

说明


l 设立登记: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

l 变更登记:填写新任法定代表人信息。



表 5——登记联络员和财务负责人基本信息

登记联络员(必填)

姓  名


电子邮箱


登记联络员——人员2(选填)

姓  名


电子邮箱


登记联络员——人员3(选填)

姓  名


电子邮箱


上述人员中,代表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为

姓  名

(必填,仅填写一人)

财务负责人

姓  名


电子邮箱




说明

l 登记联络员有关要求参照《公司登记(备案) 申请书》 “表 6 ”说明。

l 财务负责人信息仅设立登记时采集。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本表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表 4(附)——法定代表人详细信息

姓  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住  所



本表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表 5(附)——登记联络员和财务负责人详细信息

登记联络员(必填)

姓  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住  所


登记联络员——人员2(选填)

姓  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住  所


登记联络员——人员3(选填)

姓  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住  所


财务负责人

姓  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住  所




13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表 6——承诺及同意书

本人确认对此次登记(备案) 申请信息或个人任职情况知情且同意,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证件、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本人如在登记中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 印章、签名等,或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文件或信息时作出误导性或欺骗性陈述,或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承诺未被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等,未被限制办理登记注册业务。

姓名

职务

签名

签名日期





















说明    由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财务负责人填写。


14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表7——申请人合法性承诺

1.本人(包括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确认对此次登记(备案)所提交各项信息知情且同意,委托本申请书 “表 3”所列人员代为办理登记(备案)业务。

2.本次登记(备案)提交的各项材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完整。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对全部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存在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已获得所涉人员(组织)的同意,所有人员(组织)的签名(盖章)行为均由其本人(组织)完成。

4.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5.在确保相关经营活动已符合关于消防、城市规划、环境、房屋建筑安全等管理要求之前,不在经营场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6.本人签名字迹潦草或难以辨认、盖章模糊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本人将按登记机关要求重新签名或盖章。

设立登记, 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变更登记(备案),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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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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