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审批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市属的技术复杂的小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2)建设项目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批文或备案、核准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审查同意意见;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要求的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的编制;
(2)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
二、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批准条件: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完成勘察设计招投标;
5.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未完成勘察设计招投标;
(5)未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的编制;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况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无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瑞东路(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13:00—17:00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公交车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1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1 | 1 |
2 | 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1 | 1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1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审查同意意见 | 复印件 | 1 | 1 |
5 | 勘察设计招投标或方案竟选备案表(若需提供) | 原件 | 1 | 1 |
6 | 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若需提供) | 原件 | 1 | 1 |
7 | 勘察合同 | 原件 | 1 | 1 |
8 | 设计合同 | 原件 | 1 | 1 |
9 | 勘察企业资质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1 |
10 | 设计企业资质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1 |
11 |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备案表(若需提供) | 原件 | 1 | 1 |
12 | 初步设计图纸、说明、勘察报告等文件(含概算)。 | 原件 | 1 | 1 |
13 |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1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中介服务
编制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
(2)网络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网上办事—>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5 0878-6087513
3.网络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 项目投资服务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该证自行失效。
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意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督查科,电话:0878-6087531,电话:0878-6087513。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