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
(2)建设项目符合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
(2)建设项目不符合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时提供);
5.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条件审定的修建详细规划;
6.取得施工图纸或单体设计方案;
7. 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核意见;
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3)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时提供);
(5)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条件审定的修建详细规划;
(6)未取得施工图纸或单体设计方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2.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4.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5.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2)未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3)未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4)未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未登记产权和未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证明;
2.应在市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遗失公告满60天且在公告期间无议异议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曾经办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仍在抵押或已登记产权;
(2)未在市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遗失公告,且在公告期间有异议的。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5.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满足注销“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注销。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13:00—17:00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6路、9路公交车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 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书及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3 | 经发改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批准、核准建设项目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5 | 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核意见、规划方案公示(截图)、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件)或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图件)-原件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6 | 施工图纸或建筑设计方案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7 | 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8 | 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核意见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1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划拨用地的须提供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11 | 符合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电子报盘软件 | 原件 | 电子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前置审批
经发改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批准、核准建设项目文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核意见;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规划图或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
(2)网络提交。网址:www.cxs.gov.cn—网上服务大厅—楚雄行政审批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3021611 0878-3155275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
窗口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该证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科,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
电话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科,电话:0878-3024904。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
信函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科;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www.cxs.gov.cn— 网上服务大厅—
楚雄行政审批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