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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1-0112097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2-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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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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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不得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2、不得作为工厂、医院、煤气站、饮食业等对文物建筑会造成损害的用途和作为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危害文物安全及其环境风貌不协调的用途使用;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4、必须是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

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1

申请书及需要改变用途的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和有关政策依据等说明材料

原件

1

2

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障证明。涉及宗教、规划、房地的,应有相关部门意见。

原件及复印件

1

3

该文物建筑使用历史沿革和建筑图纸以及影像资料

 

核原件收复印件

1

4

所在乡镇部门或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原件

1

5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1

注: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与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布并送达批准文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3 0878-6087515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窗口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批复。领取方式:直接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文化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