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对渔业船舶登记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公民或法人因渔业养殖需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审批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a)具有购买渔业船舶的完整手续;
(b)具有渔业船舶的管理制度和渔船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c)具有维护、维修渔业船舶的条件和能力。
(a)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二)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法人或生产企业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同时应提交《渔业船舶登记证》原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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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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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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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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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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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
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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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
依
申
请
注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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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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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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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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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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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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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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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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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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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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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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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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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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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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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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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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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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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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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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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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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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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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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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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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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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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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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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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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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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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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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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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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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带原件(查验)。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楚雄市农业局负责现场勘查评估。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市行政审批局在网上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四)审批发证
市行政审批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渔业船舶登记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对象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