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受理符合审批条件且按法律、法规提交相关手续材料的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二、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应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八条:“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凡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楚雄市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文件 |
份 数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2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1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4 |
迁移的古树名木的照片(必须能反映古树名木生长的实际情况) |
复印件 |
纸质 |
1 |
5 |
经园林绿化专家论证的迁移古树名木的移施方案(包括时间安排、施工方法、移植地点、养护措施等) |
原件 |
纸质 |
1 |
6 |
申请修剪、砍伐、移栽的树木的照片(必须能反映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 |
原件 |
纸质 |
1 |
7 |
修剪、砍伐、移栽非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如单位、私人宅院内),应提供有关树木及场地权属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8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计划(包括时间安排、施工方法、移植地点、养护工作措施等) |
原件 |
纸质 |
1 |
9 |
城市绿地恢复补偿协议 |
原件 |
纸质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7日(现地核查、资料评审、材料补件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通知书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窗口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通知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制作《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通知书》,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二、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