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要求提出的粮食收购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楚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3.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二、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
2.拥有或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容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
3.具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粮食水分测定仪、检测用稻谷微型出糙碾米机、小麦、玉米容重器、天平(1/100)、粮食选筛、粮食分样器(均分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以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报人(企业)名称变更,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
(三)其他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企业)住所发生变更,应当重新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如《云南日报》),刊登《粮食收购许可证》遗失公告。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1 |
粮食收购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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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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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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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3 |
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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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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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验资机构出据验资报告 |
原件 |
纸 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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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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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
原件 |
纸 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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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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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粮食保管人员和粮食检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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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粮食收购许可变更申请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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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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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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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粮食收购许可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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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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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粮食收购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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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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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含现场核查时间)。1.核查:受理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上报核查意见到市行政审批局。2.审核: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核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3.发证: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发出许可决定通知书,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网络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核查
受理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上报核查意见到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核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许可决定通知书,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粮食收购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在时限内制作《粮食收购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督查科313办公室。
2.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3.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ggzyjyzx@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4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民眼科医院站下车。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许可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