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通过兽药GSP的兽药经营单位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二、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实施机关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1 |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 质 |
1 |
√ |
2 |
GSP验收报告 |
复印件 |
纸 质 |
2 |
√ |
3 |
人员情况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带原件(查验)。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业务的办理,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楚雄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现场勘查评估。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兽药经营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市行政审批局在网上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接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四)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兽药经营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对象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