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合格证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实施机关
动物防疫合格证许可审批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2 |
场所地理位置图 |
原件 |
纸质
|
1 |
√ |
3 |
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原件 |
纸质
|
1 |
√ |
4 |
设施设备清单 |
原件 |
纸质
|
1 |
√ |
5 |
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 |
1 |
√ |
6 |
人员情况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带原件(查验)。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楚雄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对生产经营条件进行现场勘查评估。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于每年出证时间前30日内到楚雄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申请现场查验合格后,携带许可证(副证)到出证单位年检。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网上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接楚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楚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报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四)审批发证
市行政审批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动物防疫合格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对象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ggzyjyzx@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4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富民眼科医院站下车。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