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和范围:
1.在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范围;
2.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2.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后,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即为该诊所的负责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疗机构名称不符合有关规定;
3.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4.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6.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7.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8.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准予批准条件: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1)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整改期间;
(4)停业整顿期间;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疗机构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
(3)医疗机构负责人具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4)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6)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己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7)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医疗机构歇业的;
7、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8、医疗机构主体资格已被注销的;
9、《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已取得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提出补办;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4路、5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登记 |
校验 (延续) |
变更 |
注销 |
补证 |
1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细分到每一层)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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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设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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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4 |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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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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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或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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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说明及规章制度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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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机构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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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符合规定的消防、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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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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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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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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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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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各年度工作总结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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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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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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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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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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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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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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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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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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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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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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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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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申请变更登记(原因、项目、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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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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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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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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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21 |
补证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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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所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机构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受理期限为2个工作日,窗口审查申报资料完整性。
办理时限: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现场验收时间和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注销登记当场办结)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资质资格
无
十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
(2)网上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切换区域和部门→楚雄市→办事服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网上提交时间:全天(24小时);
(二)受理
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5-167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的技术性、合法性审查,在2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现场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楚雄市卫健局组织现场审核,由楚雄市卫健局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编制和上报审核报告(现场验收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核准的审查意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三、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
2.网上咨询: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在线咨询(页面底部)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16进行咨询。
(二)咨询回复
网上回复、通过窗口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
电话查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16进行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床位99张(含99张)以下,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床位100张(含100张)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十五年,每三年进行一次校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延续换发新证。领取方式:直接领取。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
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信函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切换区域和部门→楚雄市→办事服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事指南
十五、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