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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1-0112085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8-22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号: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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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1)属于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范围内;

(2)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4)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6)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7)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8)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3)不符合《母婴保健法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4)不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应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检验技术人员;

(5)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审批发证权限如下:(一)从事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家庭接生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新办)应具备的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楚雄市区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妇产科诊疗科目;

(3)不符合《母婴保健法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4)不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应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检验技术人员;

(5)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准予批准的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取得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

(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3)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取得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

(2)不符合《母婴保健法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3)不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应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检验技术人员;

(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

(2) 符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3) 符合变更项目的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不符合《母婴保健法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3)不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应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检验技术人员。

(4)不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注销:

(1)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提出补办;

2.在省州级媒体(如《云南日报》、《楚雄日报》),刊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公告。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4路、5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质

/

电子

文件

份数

执业注册

校验

变更

注销

补证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置平面图(包括专项技术服务详细布局平面图)

原件

纸质

1

 

 

 

 

4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

原件

纸质

1

 

 

 

 

5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各项目医务人员名录(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科室、从事专业时间、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9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可行性报告(首次申请产前诊断技术的需提供)

原件

纸质

1

 

 

 

 

1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11

母婴保健服务技术执业许可证注销表

原件

纸质

1

 

 

 

 

12

补证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13

省、州级刊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公告

原件

纸质

1

 

 

 

 

14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15

申请变更登记(原因、项目、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注:所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机构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受理期限为2个工作日,窗口审查申报资料完整性。

办理时限: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现场验收时间和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

(2)网上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切换区域和部门→楚雄市→办事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网上提交时间:全天(24小时);

(二)受理

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5-167号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的技术性、合法性审查,在2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现场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楚雄市卫健局组织现场审核,由楚雄市卫健局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编制和上报审核报告(现场验收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核准的审查意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

2.网上咨询: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在线咨询(页面底部)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16进行咨询。

(二)咨询回复

网上回复、通过窗口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

电话查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16进行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领取方式:直接领取。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

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信函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切换区域和部门→楚雄市→办事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十六、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