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有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五、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营业性演出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纸质/电子档 |
份数 |
新办 |
变更时间 |
变更 地点 |
变更 演员 |
变更 节目 |
增加演出地备案 |
1 |
申请书、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2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证、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
纸质 |
1 |
√ |
√ |
||||
3 |
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
纸质 |
1 |
√ |
|||||
4 |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
纸质 |
1 |
√ |
|||||
5 |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
纸质 |
1 |
√ |
|||||
6 |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
纸质 |
1 |
√ |
√ |
√ |
√ |
||
7 |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8 |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纸质 |
1 |
√ |
√ |
√ |
|||
9 |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
纸质 |
1 |
√ |
√ |
||||
10 |
原批准文书 |
1 |
√ |
√ |
√ |
√ |
|||
11 |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
1 |
√ |
||||||
12 |
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新增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
1 |
√ |
||||||
13 |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
1 |
√ |
||||||
14 |
新增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
1 |
√ |
注: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制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营业性演出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与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同意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6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同意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领取方式:直接领取。证照有效期:批准演出日期内有效。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文化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营业性演出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核发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