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管辖的县道、乡道。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是指公路边沟外缘以外的区域: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一般不少于10米,乡道一般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红线,必须满足公路远景发展规划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构造物和设施;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供汽、供油、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或者建盖临时构造物、设施的,须将设计图纸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建盖的临时构造物、设施在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构造物和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生效以前修建,并对公路改建、扩建或者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暂时保持原状并与所在地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补签协议、立档保存,但不得重建、扩建或者加层。因公路改建、扩建需拆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生效以后修建的,均属违章建筑,应当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地自行拆除。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公路;
3.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4.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5.不影响公路规划实施、安全通行和设施养护维修;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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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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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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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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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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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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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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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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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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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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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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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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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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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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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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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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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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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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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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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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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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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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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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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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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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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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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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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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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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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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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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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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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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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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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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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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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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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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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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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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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路产损坏进行恢复或者补偿的应当提交施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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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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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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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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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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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现场勘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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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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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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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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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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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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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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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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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2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证: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给予交通行政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财非税【2016】45号)文。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有关机构组织考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个人)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2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证: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给予交通行政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对象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