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管辖的县道、乡道。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2016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在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修建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事先向路政许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期限)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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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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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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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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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
6 |
对公路路产损坏进行恢复或者补偿的应当提交施工承诺书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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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场勘查意见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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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2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证: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给予交通行政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财非税【2016】45号)文。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有关机构组织考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个人)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2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证: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给予交通行政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对象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