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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1-0112055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2-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地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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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地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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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的林地。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十七条;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1日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2003年8月14日印发);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492-2015 2016年1月1日实施);

5.《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临时占用林地面积、林种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

2.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4.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5.申请材料齐全。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 。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使用林地申请及使用林地申请表 

原件 

纸质和 

扫描件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原件 

纸质和 

扫描件 

使用林地现状图(矢量光盘) 

原件 

纸质和 

扫描件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原件 

纸质和 

扫描件 

临时占用的恢复林业生产实施方案 

原件 

纸质和 

扫描件 

林地权属证明 

验原件/交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有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名同意的会议纪要和林地补偿协议 

验原件/交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0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承诺书 

原件 

纸质和 

扫描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使用林地申请表;

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5.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2公顷及以上,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不足2公顷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申请人可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要求自行组织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自行编制的由楚雄市林业局对编制成果适时组织专家评审,有关情况进行统一公示。

7.提供用地单位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8.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缴纳凭证。

(二)转报州林业局、省林业厅的由楚雄市林业局按以下材料提交:

1.州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转报文件(符合直报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报省林业厅)。转报文件中应明确是否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单行条例的规定,是否与州市政府划定的各类规划区一致;

2.填报《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使用林地的公示材料和公示结果说明;

5.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国有林地及补偿的意见。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现场查验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审批收费及依据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经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3)《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

2.收费标准: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

(2)网络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或6087518

3.网络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91号窗口 。

窗口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证件有效期为2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临时占用林地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督查科313办公室。

2.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3.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ggzyjyzx@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4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民眼科医院站下车。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