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开发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指南。
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批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批条件
1.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审批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4路、5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表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设立 |
变更 |
注销 |
1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 |
√ |
√ |
|
2 |
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3 |
住所相关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4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5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6 |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7 |
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 |
√ |
||||
9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10 |
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11 |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12 |
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13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14 |
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9、15项材料。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9、11、15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15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 |
√ |
表2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数量 |
设立 |
变更 |
注销 |
11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 |
√√ |
√ |
√ |
22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33 |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44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 |
|||
55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6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77 |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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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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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110 |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111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
112 |
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13项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10、13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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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注: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用A4纸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咨询
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5-162号窗口;
网上咨询: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在线咨询(页面底部)
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17进行咨询。
十一、监督投诉
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
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信函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编码:675000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