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老城区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设立场所
(1)歌舞娱乐场所
a.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b.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c.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游艺娱乐场所
a.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
b.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c.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d.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1)具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
(3)新老法人同时到场办理变更手续。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1)具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变更游戏游艺设备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1)新增游戏游艺设备要是在全国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目录库中的游戏游设备。查询网址http://www.ccm.gov.cn/swordcms/publish/default/static/youxiyouyi/index.htm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五)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
(2)具有《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受理地点: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8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 办 |
变更地址 |
变更名称或注册资本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延续 |
依申请注 销 |
补证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2 |
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3 |
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4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5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6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7 |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游戏游艺区分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8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9 |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10 |
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11 |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12 |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 |
||
13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14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15 |
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列明新增设备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16 |
营业情况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 办 |
变更地址 |
变更名称或注册资本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延续 |
依申请注 销 |
补证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2 |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3 |
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4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5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6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7 |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8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9 |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10 |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11 |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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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13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14 |
营业情况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1、楚雄市环保局
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2、楚雄市消防大队
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前置审批
1、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营业执照》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网络提交: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sq.ccm.gov.cn)→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楚雄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指导,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三)受理
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实地检查
对同意受理的相关事项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楚雄市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核查内容:
1、位置:是否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外;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云南省文化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五)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六)听证
在向社会公示期间,社会有较大意见的,需召开听证会。
1、听证范围: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楚雄市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审核与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现场勘验报告,公示及听证结果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6
3.网络咨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sq.ccm.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网络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sq.ccm.gov.cn)。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娱乐经营许可证》。领取方式:直接领取。证照有效期2年,到期换证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到期未更换的自动注销。
(五)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ggzyjyzx@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4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核发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