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全文;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文;
(五)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全文;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全文;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全文;
(八)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52号)全文;
(九)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全文;
(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全文;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批准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批准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批准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6.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7.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四)不予登记的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公交车到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 销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2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3 |
不动产证(房产证)及租房合同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4 |
验资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5 |
举办者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6 |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及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名单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2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及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3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4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5 |
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许可证(民办学校)、医疗执业许可证(民办医院)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17 |
变更会议纪要或注销会议纪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18 |
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原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20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批文(必须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结”) |
原件 |
纸质 |
1 |
√ |
||||||
21 |
财务清算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22 |
印章及财务凭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23 |
减资、注销公告或遗失登报公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每年一次年审年检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与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年。
领取方式:直接领取。
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文书时,通过网站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图
详见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