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楚雄市境内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农药批发及加油站)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新建、改建、扩建无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项目;
(2)新建、改建、扩建农药批发项目;
(3)新建、改建、扩建非高速公路上的二级、三级加油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经营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
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国家、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云府登985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从事农药零售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条件变更,应当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零售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
2.企业名称、负责人、经营场地、经营范围批准的条件为:
(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法人的,需提供新法人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3)变更企业生产或经营场地的,需提供新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材料。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县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1.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提交
|
1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原件
|
纸
质
|
3
|
√
|
2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纸
质
|
1
|
√
|
3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4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2.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提交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原件
|
纸
质
|
3
|
√
|
2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原件
|
纸
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安全评价。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20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证件有效期2年,新增项目证书有效期与同系列产品一致;条件变更因生产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重新考核并计算有效期;其他变更包括企业名称、负责人、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变更。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