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可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办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审批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繁殖用亲体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系统内已登记水产苗种证书人相关信息变更登记;符合新办所列条件,且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市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遗失公告。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水产苗种权在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产苗种权灭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水产苗种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 依申 请变 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1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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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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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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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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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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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
原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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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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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产原良种场认定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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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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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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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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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并带原件查验。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楚雄市农业局负责现场勘查评估。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接楚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楚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报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四)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对象在受理窗口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