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申请。
二、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有关规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墓地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五、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公墓建设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 销 |
1 |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2 |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3 |
可行性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4 |
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5 |
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6 |
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勘测定界图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注: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注明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实质性审查或现场检查。
(四)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布并送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批复》;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批复》。
领取方式:直接领取。
送达方式: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部门窗口直接领取,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无法送达文书时,通过网站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