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在楚雄市城内需要办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或城市桥梁上行驶审批手续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二、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上行驶;
2.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3.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一切手续;
4.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
5.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6.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
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电子文件 |
份 数 |
新办 |
变更 |
1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2 |
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3 |
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4 |
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有桥梁所在城市的市、县(县级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桥梁原设计单位参与的桥梁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5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窗口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通知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通过网站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