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楚雄市城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依据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有详细的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地的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构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构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楚雄市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文件 |
份数 |
1 |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2 |
建筑垃圾处置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1 |
3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4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之间的有关委托施工、委托运输合同 |
复印件 |
纸质 |
1 |
5 |
交警部门的意见(运输时间及路线) |
原件 |
纸质 |
1 |
6 |
与消纳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协议书 |
原件 |
纸质 |
1 |
7 |
环境卫生责任书 |
原件 |
纸质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通知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通过网站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