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5.《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禁止建设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不相符的项目或者设立各类开发区”、第二款“严格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生态保育区内禁止建设除保护、监测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表1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
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1 |
使用林地申请和使用林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2 |
单位或组织需提供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3 |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由楚雄州林业局立项)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4 |
具有工程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做出的项目建设设计文本资料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5 |
可行的森林资源核实报告(现状图及矢量)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6 |
林地权属证明(改为: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
7 |
林地权属所有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是否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林地内实施该项目)情况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8 |
现场查验材料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9 |
不改变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用途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地核查、资料评审、材料补件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森林资源核实报告》。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网络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或6087518
3.网络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窗口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长期。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督查科313办公室。
2.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3.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ggzyjyzx@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4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民眼科医院站下车。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