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楚雄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要求的;
(2)零售场所的面积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100米的;
(3)零售场所没有必要的消防器材,没有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不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款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市、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镇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营条件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
2.企业名称、负责人、经营场地、经营范围批准的条件为:
(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法人的,需提供新法人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3)变更企业生产或经营场地的,需提供新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安全审查材料。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县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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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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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变更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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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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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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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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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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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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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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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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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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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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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或预核准通知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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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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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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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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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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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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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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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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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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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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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场所情况说明(包括场所权属:属租赁的需注明业主和租赁合同期限、经营面积、申请专店或者专柜经营、人员配备情况、现经营的主要商品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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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5
|
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安全条件符合审批条件第4点要求,示意图以零售场所为中心,标明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其它场所位置,比例尺为1:2500)。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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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场所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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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每年年检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20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件有效期2年,每年进行年检;其他变更包括企业名称、负责人、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变更。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