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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1-011203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4-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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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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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三)《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六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职业介绍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指导、服务、管理职业介绍工作。

(四)《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五)《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符合的章程和工作制度;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资金及设备;

3.有熟悉人事管理法规、政策并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的专职人员,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4.明确法定代表人,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职业介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专职人员;

5.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三万元以上人民币、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五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6.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公交车到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纸质

2

 

 

 

 

 

 

 

 

2

验资报告或资金信用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2

 

 

 

 

 

 

 

 

3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2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纸质

2

 

 

 

 

 

 

 

5

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身份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需有2名以上持有国家职业介绍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2

 

 

 

 

 

 

 

 

6

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复印件

纸质

2

 

 

 

 

 

 

 

7

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行性报告

纸质

2

 

 

 

 

 

 

 

 

8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2

 

 

 

 

 

9

责任保证金缴费依据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2

 

 

 

 

 

 

 

 

1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延期、注销申请表

纸质

2

 

 

 

 

 

 

11

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2

 

 

 

 

 

 

 

 

12

年检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纸质

2

 

 

 

 

 

 

13

三年以来的经营情况、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2

 

 

 

 

 

 

 

 

14

经依法处理的不能继续经营的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2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每年一次年审年检

十二、资质资格

(一)个人资格证名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国家职业介绍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颁发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现场核查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决定

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图

详见附件: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流程图